公司债承销门槛将提高:券商承销公司债券资格划定门槛

         综投网(www.zt5.com)06月11日讯

  在金融业加强防范风险的背景下,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券业务再上紧箍咒。中国证券业协会于6月9日对券商下发通知称,该协会拟修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在第五条中增加三款内容,并增加一个条款作为第四十二条。

  证券业协会称,此举是为了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按照分类管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监管思路,实现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扶优限劣。目前,该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券商反馈意见的截至时间为6月16日17:00.

  “此次修改,最主要的变化是为券商承销公司债券资格划定门槛,公司债主承销资格与监管评级挂钩落地,必须最近两年内,有一年评级在A以上。”北京一位券商固收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证券业协会的标准表述则是: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为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自当年度分类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而对于在最近两年分类结果都在BBB级别或以下的券商,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如最近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20位,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审慎确认,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执业能力强、项目质量高,具有专业化特点的。

  自确认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前述内容均将写入业务规范文件中的规定券商承销资格的第五条。在此之前,该条款规定,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券商,即可承销公司债。

  此外,证券业协会还拟在文件中增加第四十二条,其内容如下:“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未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其担任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须更换主承销商:

  (一)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二)尚未取得交易所挂牌无异议函。”“影响会很大,过去几年券商设立事业部的做法蔚然成风,小券商做大规模的同时,也在扭曲的激励机制下积累诸多风险。”


  前述券商固收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若新规最终落地,“小券商承包团队没戏了。”在证监会公布的《2016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中,95家券商分类结果中,仅36家达到A及以上。

  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拟增加条款

  一、第五条增加三款内容:

  为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扶优限劣,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以下简称分类结果)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为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自当年度分类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的证券公司,如最近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20位,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审慎确认,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执业能力强、项目质量高,具有专业化特点的,自确认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

  因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未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而未开展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下一年度分类结果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自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之日起,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

  “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未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其担任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须更换主承销商:(一)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二)尚未取得交易所挂牌无异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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