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和乔丹区别是什么?乔丹体育商标事件始末

  综投网(www.zt5.com)4月9日讯

  乔丹体育和乔丹区别是什么?

  1、中国乔丹,是盗用乔丹的名气,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nike jordan team 是nike的一个分支,是真正的乔丹;

  2、乔丹是当年耐克公司送给乔丹的一个品牌,所有的生产制造都是有耐克公司进行的,只是到出厂的时候贴的商标是乔丹,应该算是耐克的分支,只是在销售方面与耐克不在同一家专卖店;

  3、乔丹(中国)有限公司作为乔丹公司中国生产基地,近年来中国国内导入品牌经营,以丰厚的品牌文化内涵和优良的产品品质、富有个性特征的产品系列,在中国各地建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特许专卖系统,成为广受中国消费者喜爱的国际知名运动品牌。AIR JORDAN(飞人乔丹,运动品牌)有33年的历史,走过的是风风雨雨,而铸造的,却是其他品牌所不及的辉煌;

  4、1985年,迈克乔丹以高薪合约被当时还是小厂家的体育用品生产商NIKE签约至旗下,而NIKE随即也为乔丹推出了第一款以“乔丹”命名的球鞋,即AIR JORDAN系列的第一款:NIKE AIR JORDAN I;

  5、与老牌运动品牌耐克相比,中国的乔丹公司算是小辈。乔丹是福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的中文品牌,目前该公司在全国已有几千家专卖店,其产品也从最初的运动鞋迅速延伸到了包括运动鞋、运动服饰、箱包和配件在内的多个体育用品系列。

  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终于有了结果。

  根据最高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案件始末

  2012年,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公司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自此开始了一场绵延不绝的商标纠葛。

  根据最高法官网,2016年4月26日,恰逢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意义特殊。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庭审的10件案件。

  而2020年此次判决起因是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审查后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5)知行字第26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月8日,乔丹体育在其官微发出声明,称此次“判决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也有解读称乔丹体育此举是在“钻漏洞”,最高法撤销了前面的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但实际上其品牌信誉已经难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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