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哪种情况下银行要负责?

  综投网(m.zt5.com)04月25日讯

信用卡被盗刷

  现如今银电子商务发张迅速,助长了人民的消费欲望,随之信用卡也得到普及,在此盗刷信用卡案件也随之多起来。加之持卡人自身信息安全意识的欠缺,此类纠纷层出不穷。金投信用卡小编基于一则最高法公布的公报,对犯罪分子盗刷信用卡,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这一争议问题进行评析。

  1、2007年10月9日,原告王某在被告A银行B支行处申领借记卡一张,卡号为1234567890。2007年12月2日晚,原告到A银行自助银行柜员机(ATM)上取款5000元,并查询存款余额为463942.2元。2007年12月5日下午,原告在A银行准备取款10000元时,被柜台营业员告知卡内余额为2800余元。当晚原告再次查询,发现卡内又少了2000元。

  2.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有3名男子在A银行自助银行的自动门上安装了存储式读卡装置,并在取款机上安装了探头,籍此获取了原告借记卡的密码及信息资料,然后复制两张伪卡在北京、江西等地取款或消费463942.2元。

  3.后犯罪分子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4.原告王某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支付原告存款463942.2元,以及上述款项自2007年12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裁判结果

  原告要求B支行支付存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已出借的232000元。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存款人民币231849.2元及相应利息。


  评析

  值得注意的是,该明确了银行卡遭盗刷纠纷中银行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首先,肯定了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尽管储蓄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合同法》并未对此进行详细规定,但不容置疑的是,存款行为以转移货币占有的方式在储户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该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被告错误的将原告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交付给假卡持有人,未适当完成自己的支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该支行支付相应存款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合法,应予以支持。”

  其次,银行具有的附随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简而言之,是为协助实现给付义务,而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依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法院认为:“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金投信用卡小编赞同以上观点。若储户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是银行自助设备和交易系统在管理上的缺失与漏洞,比如第三人通过安装摄像头或者刷卡器的方式,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则应当肯定银行未尽到管理、维护以及保密的义务,肯定违约责任的成立。

  按照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进行完全赔偿,即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一切损害的赔偿责任。银行以“风险由持卡人承担”为由的主张是在单方面增加储户的义务。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因此,本对于明确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下,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为确定主体之间的责任性质以及损失分配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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