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工资或将多一笔钱 广东省高温津贴翻番

  立夏过后,广东省气温逐步升高。近期广东省连续发布多个高温天气橙色预警,天气预报显示,多个市县甚至打破了当地5月高温历史极值记录。

广东省高温津贴翻番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等5部门已发出通知,调高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新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同时废止。此次公布的高温津贴标准,是2012年以来广东省首次调整,参照广东省地区生产总值、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人均消费支出、最低工资标准等指标增长情况确定,较2012年的150元/月标准提高了一倍,将直接惠及30万一线作业的环卫工人和超300万的建筑工人,为一线职工全年增加750元的高温津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黄海京表示,做这样的调整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现实的利益出发,把广东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一线职工的关心关怀关爱具体化。二是考虑到广东省2012年公布的高温津贴标准目前已执行近9年,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逐渐不相适应,广大职工也有提高高温津贴标准的愿望,群众有所呼,政府部门必有所应。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7号)有关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广东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且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据了解,用人单位如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接下来,省人社厅等5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高温津贴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督促指导,确保新的高温津贴标准落实到位,切实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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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津贴翻番

  6月起即将发放高温津贴

  6月起,对于广大劳动者,特别是户外劳动者而言,将增加一项收入——高温津贴。

  2012年6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各地发放标准不同,有地方连发7个月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不少省份都以6月作为高温津贴开始发放的时间节点。这其中就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山东、广东、广西、湖北等。

  从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长来看,在明确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的省份中,多数省份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间。其中海南省的发放时间最长,为4月~10月,时间跨度长达7个月。

  有的省份拟提高高温津贴标准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拟定的《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调高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300元,增长幅度为100%;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征求意见时间截至3月24日。根据征求意见稿,新标准拟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高温津贴该发不发违法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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