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薇娅一晚或收入6到8亿 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

  10月21日,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之战”正式开始!各大网红主播为了证明自己的商业价值,都在绞尽脑汁策划带货。

  10月21日当天,李佳琦和薇娅就接连登上热搜榜。

  为了准备双十一活动,李佳琦从10月20日晚上六点半一直直播到凌晨2点,全程高能,丝毫没有任何懈怠。

  到零点时,为提醒网友抢货,李佳琦更是敲锣打鼓,让网友们振奋精神,别睡觉。

  薇娅则以开盲盒方式,联合老公为大家送福利,当然,在她直播间中奖概率比买彩票还小。

  很多网友留言,看了一晚上的直播,却在拼手速环节拖了后腿,什么都没抢到!

  买东西还要拼手速来抢,可想而知直播间有多少人,随后,在统计中,两人也交出了一份满意的成绩单。

  有数据显示,最终李佳琦和薇娅直播间积累观看人数分别为1.5亿和1.3亿,什么概念?中国网民总共才几亿人。

  两人最终的成交额分别是33亿和35亿,有消息称按照抽成比例来看,薇娅和李佳琦一晚上就赚了接近8亿和6亿!这其中还不包括坑位费。

  给大家简单科普下网红主播是怎么收费的,主要以坑位费(即挂商品需要支付的坑位费)和佣金两部分构成,像李佳琦和薇娅这样的头部直播,坑位费一般要几十万起步,抽成基本在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左右,牌子越小拿的抽成越多,最多可达到百分之四十,也就是说,卖一件商品他们就能拿到近一半的价格提成,在食品方面,因利润有限,抽成可能会低一些。

  但10月21日凌晨,两人卖的基本都是肤护品,所以最终网友们得出来8亿和6亿的数据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网友调侃,“原来随随便便赚一亿真的是个小目标,人家一个晚上就可以收入几个亿。”

  也有观众表示,“终于知道为什么李佳琦和薇娅不知道累了,那么多钱摆在自己面前,根本没有时间累啊!”

  作为头部网红,李佳琦和薇娅背后都是有强大团队的,钱也不是他们单独拿到,薇娅还好,她背后的公司是自己家的。

  李佳琦目前还属于机构签约艺人,需要跟公司分成,简而言之,他也算是“高级打工仔”,原来打工和打工之间真的不一样。

  令不少人更意外的是,今年的“双十一之战”,李佳琦数据居然高于薇娅,自李佳琦和小助理付鹏分道扬镳后,“李佳琦flop”论一直没有停下来过。

  此前,李佳琦的累计观看数据只有薇娅的一半,这其实也是网友们的误区之一,通常主播上头顶上方的观看人数都是以累积为主,跟卖的货顺序以及开播时间有关。

  李佳琦主要以卖美妆为主,平时开播的晚,品上的也不多,而且李佳琦会提前告知上货顺序,网友只需要在大概时间点进去就能买到想要的货。

  薇娅的品则更全面一些,涉及到美妆、服装、生活用品等,偶尔会不按顺序上,需要观众时不时进去看刷新到了哪里,所以数据看起来才会比李佳琦多。

  其实从两人的点赞数来看,他们一直是旗鼓相当,李佳琦并没有落后薇娅。在转化率上,李佳琦要更胜一筹。

  不过,全网的头部主播显然不止他们两位,在另一个平台,网红辛巴团队同样来势汹汹。

  10月21日晚,辛巴在直播时,刚开播没多久,观看人数直接飙到200万,辛巴给自己定的总销售额是70亿,等于是李佳琦和薇娅带货的总额。

  这似乎也不是不能实现,今年618节,辛巴曾用5个小时9分完成了10亿销售额,力压李佳琦和薇娅!

  在直播过程中,辛巴直言,“中国网民就9亿,你有一亿四千万人观看,连人的数据都敢刷?”疑似在讽刺李佳琦和薇娅数据作假。

  不仅如此,他更是直接喊话,某平台作假太严重,如果再继续刷,他将会代表平台发起挑战,直面这种不公平情况。

  网友好奇,辛巴这番话到底是揭露了行业规则还是纯粹在自嗨?但从这一个个数字背后,可以看出,直播带货的利润空间很大,借用李佳琦的一句话,希望大家能理智购物,快乐消费!

  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

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

  今后,网络直播带货或将必须提供回看功能;网店不得通过删差评、好评前置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自即日起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记者注意到,2019年4月至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就该办法征求公众意见。与去年的旧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针对网络直播带货,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要求,网店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误导消费者。

  焦点1:网络直播带货应显著展示售后服务等信息网络直播带货成为时下热门的网络购物新方式。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记者注意到,《电子商务法》并未直接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为何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社会各方的基本共识是,当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了具有类似网络交易平台性质的服务时,即具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属性。鉴此,明确了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焦点2:不得通过删差评、差评后置等误导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售等。

  具体来说,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促销方式、样品、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商品或者服务标准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没有考虑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删除需要。

  上述负责人表示,经研究认为,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有明确要求,“不得删除评价”的规定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其旨在将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全貌呈现出来,以充分实现信用约束的制度功能。相关专家学者和企业所提到的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的不良信息的删除权,在实践中面临平台经营者难以判断和证实是否恶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问题;另据了解,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实等申请平台经营者予以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足5%。

  “因此,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我们坚持审慎对待,规定了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该负责人说。

  焦点3: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用户信息应取得授权

  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基于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必要性、范围、方式,并不得采取一次概括授权方式,或者以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同时,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焦点4:电商平台不得强制商家“二选一”

  近年来,网络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或者变相要求商家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

  对此,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同时提出,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

  上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内经营者对其高度经营依赖性等方面形成的相对优势地位对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平台的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

  该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基于监管实践,重点从平台优势地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范。

  焦点5:零星小额网络交易无须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按照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并未明确“零星小额”的含义和范围。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上述负责人解释称,经全面论证、审慎研究、反复斟酌,现稿遵循“零星小额交易是在一定程度上贴补个人花销的、偶发的、非连续性的交易行为”的立法原意,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

  其中,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约合每周发生1次网络交易),年交易额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限。上述负责人解释说,这主要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地区之间网络交易发展状况很不平衡,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方面尚有较大差异,在“小额”标准上有必要通过地区差异化的制度设计,来有效匹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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