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票是什么意思?质押股票的特征

  质押股票是什么意思

  综投网(m.zt5.com)3月29日讯

  股票在买卖的过程中,总会有投资者多多少少的因为经济问题而急需用钱。但是又不想股票变现,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自然是质押股票了。对于一些不了解的人来说,股票为什么可以质押?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股票术语基础知识,什么叫质押股票?质押股票有哪些特征?

  通俗地说,股权质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但这只是对股票质押的一个初步简单的解释,要详细的了解什么叫股票质押就需要知道股票质押的基本内容。

  1、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2、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以上两条内容告诉所有的股民一个信息: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3、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应业绩优良。对上一年度亏损的股票,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这一条告诉大家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不是未来的“绩优股”。

  还有一点就是,所有的股票质押之前都需要找一家信托公司专为个人和公司进行专业理财,所谓“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便是指信托公司了,所以在这里顺便简单介绍一下信托。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股票质押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3.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义务、权利由自己承担,而不是股票质押委托人承担。

  4.信托合同是有偿的,股票质押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5.信托产权仍归股票质押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股票质押委托人。

  作为担保物权,股票质押有着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主要为:

  (一)从属性。股票质押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质押,是先有债权产生,再有质押出现,因而具有从属的特性,它与其担保的债权形成了一种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 权利,股票质押权为从权利。

  (二)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用股票质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及于所出质股票的全部价值,《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该质权的效力及于所出质股票的全部,不会受债务清偿的多少影响,只要是债务未完全清偿,质权人始终就所占有的全部出质股票行使质权。即使出质股票部分灭失,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着全部的债权,不能因这部分的灭失而相应地减少其担保的范围。

  (三)物上代位权。股票质押的代位权表现为,在股票发生灭失毁损时,股票质押的效力及于它的代位物上。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四)优先受偿性。股票质押虽然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前由质权人占有股票,具有留置的效力,但它的根本效力在于以股票价值优先受偿,因此,优先受偿也是股票质押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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