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肥租房新政策 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10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明确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知提出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支持竞自持新建、非住宅改建、园区企业配建、成套住宅改造、国企引领示范。

  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省住建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房〔2020〕22号)要求,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1.支持竞自持新建。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调整为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应当相对集中、成幢连片、整体建设,并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布置。不得设置分割性、限制性边界围护,与可售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

  2.支持非住宅改建。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抵押。

  3.支持园区企业配建。产业园区内根据企业用工住房需求状况,经审核批准,可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增加的用地部分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等租赁住房,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且用地性质不得改变、不得转让和分割抵押。

  4.支持成套住宅改造。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且仅可隔断成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隔断后用于出租的空间应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单间房屋不得租住2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1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不得出租居住。

  5.支持国企引领示范。鼓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通过新建、非住宅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加快租赁房源筹集,承担年度建设任务。在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设立服务网点和经营门店,拓展“收房”“存房”业务,将个人存量闲置毛坯房装修改造后统一对外出租运营。

  二、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租期在本通知有效期内,且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税收按综合征收率0%征收。出租人可凭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纳税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并对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比照适用。

  7.优化平台服务功能。拓展市租赁平台服务功能,优化租赁房源条件搜索、区域查找、快捷发布、信息展示、即时网签、数据推送、资源共享等业务功能,向产权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等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房源核验、网签备案等行业监管服务,提高平台使用效益,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对采集真实有效租赁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出租自有住房供他人自住的个人,利用市租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开展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财政奖补。

  8.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承租人可以根据市租赁平台备案信息办理居住证,按照我市住房租赁试点有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对本市无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承租人,单身职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提高至120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合计提高至24000元。

  9.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互联网+金融的现代金融理念,优先满足住房租赁产业在获取房源阶段的各类融资、融信、融智需求。落地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试点发行REITs,在项目运营、资产盘活等方面按需定制符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的低利率金融信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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