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自称拥有核心技术,9成核心器件却依赖采购

  2020年5月8日,主营投影仪产品的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米科技”,A20102.SH)的科创板上市申请正式被受理。

  作为数码消费产品生产企业,极米科技的产品多次因虚假宣传问题被法院认定为欺诈并赔偿消费者损失,还卷入过多个影视作品侵权传播案件。

  近期极米科技还因专利侵权事项被科创板上市企业光峰科技发起专利诉讼,报告期内其研发投入远低于同期销售费用,部分宣称为核心技术的零部件严重依赖对外采购。

  另外极米科技的盈利能力对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部分财务指标与大供应商、大客户所披露的数据存在冲突。

  频现欺诈销售,曾涉影视作品侵权案件

  近期极米科技借助罗永浩直播卖货的机会曝光率直增,期间还因老罗口误事件更是占据了社交平台的头条,但是作为电子消费品研发生产企业,极米科技的投影仪产品曾多次因虚假宣传、销售欺诈等原因被消费者起诉。

  2017年消费者朱金松在极米科技天猫旗舰店购买了10台“极米H1智能投影机家用投影仪”,价格合计共49990元。但是该消费者在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亮度不足,于是委托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批产品进行检测,并对极米科技发起了诉讼。

  根据相关裁判文书显示,消费者朱金松购买的极米科技投影仪与宣传规格存在不符,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极米科技存在欺诈行为,并判决极米科技对以上产品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并向该消费者赔偿29994元。

  值得注意的是,极米科技的产品欺诈销售行为还不是个案。

  另一位消费者何海因新房装修从极米科技官网购买了“H1极光高清投影机”一台,该产品的参数介绍上显示“亮度:1000—1999流明”。

  根据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光通量仅为642.6lm;另据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显示光通量仅为575.89lm。

  对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极米科技产品性能方面存在虚假宣传,有误导消费者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并判决极米科技对该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另外赔偿19197元。

  对于以上销售欺诈、虚假宣传问题,极米科技对财经网表示公司产品的参数性能测试结果来源于极米实验室,测试环境和条件不同,参数结果会有所不同。

  极米科技的回应无疑也是侧面承认了其产品的宣传问题,其产品性能参数仅来源于公司内部实验室,并不能保证消费者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能获得与宣传相符的使用效果,由此来看极米科技目前在售产品的质量是否达标,可能还要打一个问号。

  在产品欺诈问题之外,极米科技还屡次陷入版权问题。

  2015年至2016年间,极米科技旗下网络论坛出现了多个影视电影作品的下载资源帖,其中涉及《寻龙诀》《过年好》《捉妖记》等多个电影。

  对于此事相关版权方捷成华视对极米科技发起了多个诉讼,最终法院认定极米科技未能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服务行为,客观上促进并便利了侵权作品的网络传播,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判决其向版权方捷成华视赔偿合计6.4万元。

  在此事之外,2018年极米科技还曾与影视平台优酷产生纠纷,对此极米科技在向优酷支付了140万元的和解费后才解决此事,但是对于该项纠纷产生的原因,招股书中只字未提。

  对于以上事项,极米科技对财经网表示其与优酷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不存在影视作品版权纠纷。但并未对与优酷之间的纠纷原因、以及此前存在的电影版权问题进行解释。

  遭遇专利诉讼,核心技术掌握能力成谜

  在版权纷争之外,极米科技在专利问题上也遇到了不小的麻烦。

  2020年6月3日,科创板上市企业光峰科技发出公告表示,将对极米科技的专利侵权行为发起诉讼。

  光峰科技认为极米科技的Z6系列投影仪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光峰科技“高亮度激发方法及基于光波长转换的发光装置”、专利号为“ZL201110086731.9”的专利权。

  对于此项专利纠纷,光峰科技要求极米科技及其销售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4600万元。

  此次涉及专利纠纷的Z6系列产品还是极米科技对外销售的明星产品,根据招股书显示Z6型号产品是2018年、2019年中国投影市场的销量冠军,如果极米科技在此次诉讼纠纷中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势必会对极米科技的营业收入产生不小的影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极米科技年净利润额为9340.48万元,而此次专利纠纷案中的诉讼赔偿额达到了4600万元,若极米科技诉讼失利,无疑会对其未来年度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在专利纠纷案件以外,极米科技目前的核心技术掌握能力也值得商榷。

  招股书披露显示,极米科技2017年至2019年核心技术对营收贡献分别为94.58%、94.29%、94.17%。

  根据极米科技列举的主要核心技术详情显示,其排位第一的核心技术为“光机开发技术”,还表示自己的光机设计能力突出,拥有全面的光机开发技术。

  但实际上极米科技的光机严重依赖对外采购,2017年至2019年光机对外采购率分别为100%、100%、92.07%。报告期内极米科技仅光机类、芯片类产品采购额就达到了年采购额的61.18%、57.8%、58.07%,另外极米科技投影产品的核心成像器件也依赖于德州仪器。

  对于核心技术对营收贡献率的认定标准,财经网曾以邮件形式向极米科技进行沟通核实,但极米科技并未对该项问题进行正面回应。

  在专利纠纷问题的另一面是极米科技较低的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极米科技研发投入水平远低于销售费用,2017年至2019年其研发费用率分别为3.31%、3.80%、3.83%,接近高新技术企业3%的最低研发费用率要求。

  同期极米科技销售费用率则达到了10.92%、11.29%、12.24%,2018年至2019年极米科技还分别购买了3.2亿元、5.5亿元的理财产品,远高于研发投入。

  盈利依赖优惠政策,财务数据前后矛盾

  报告期内极米科技获得了增长幅度不小的盈利规模,2017年至2019年分别实现净利润1449.38万元、951.72万元、9340.48万元,但其中相当一部分都受益于政府补助与税收优惠。

  同期极米科技分别获得政府补助509.41万元、1578.31万元、2707.68万元,另外获得税收优惠(刨除增值税退税)222.36万元、667.3万元、894.55万元。

  各期获得的税收优惠与政府补助总额分别占利润总额的49.95%、1884.85%、36.57%,值得注意的是,若不是优惠政策对净利润的大幅推动,2018年极米科技将出现大额净亏损。

  对于优惠政策的依赖现象,极米科技却仍对财经网表示政府补助未对其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

  同时极米科技还存在部分税收优惠异常增加的现象。

  报告期内极米科技享受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至2019年极米科技分别获得增值税退税356.83万元、1222.05万元,由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较少,在不考虑进项税的前提下可以推算出极米科技软件产品营收规模在2500万元、8700万元左右,两年间软件产品营收增长率达到了240%左右。

  同期极米科技的总营收增长率才仅仅为27.55%,也就是说极米科技可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软件收入增长速度达到了总营收的近9倍。

  但报告期内极米科技的产品销售结构并未出现较大波动,对于极米科技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收入部分异常增长现象,极米科技表示其不存在提高软件产品定价以实现税收优惠最大化的情况,但是并未解释软件产品的异常增长原因以及软件产品的定价标准。

  此外极米科技还存在部分财务数据与客户、供应商披露不一致的情况。

  2019年极米科技对大客户达伦股份实现销售额6220.22万元,但根据达伦股份2019年年报数据显示,其从极米科技采购额为6033.31万元,与极米科技披露的数据并不一致。

  另外报告期内成都迅达光电有限公司为极米科技大供应商,2017年至2018年对其采购额分别为5123.40万元、5977.55万元,但根据迅达光电母公司晶华光电的披露显示,2017年至2018年其对极米科技实现销售额分别为4548.14万元、5686.94万元,与极米科技披露数据并不一致。

  另外极米科技还曾在报告期内代替股东垫付股权收益个税。

  2017年极米科技股东汪涵将其持有的1.84%的股份转让给了创东方长润,转让总价为2447.33万元。

  而该项股份转让所产生的的个税却是极米科技垫付的,2017年10月极米科技向新股东创东方长润拆出200万元用于代扣代缴汪涵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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