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闯卡拖行辅警400米 多次酒驾?

  大家应该都有听过一句话叫,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吧,那么近日,陕西有一个男子醉驾拖行辅警400米却被轻判,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醉驾司机拖行辅警400米

  辅警查酒驾被撞后司机获轻判!近日,陕西延安法塔区公布一份让人匪夷所思的判决书,受害者是一名辅警吕某,今年2月19日晚,吕某与同事奉命设卡查酒驾时,被一辆宝马车小汽车拖行400米,后在警车逼停将其抓获。经查,宝马小汽车司机叫杨某,是酒后无证驾驶,且曾有酒后驾车犯罪记录。

  据查,2013年杨某因酒后驾驶,被交警吊销驾照6个月。2017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塔区法院判缓刑。这次杨某再次因酒后驾驶被刑拘。

  当时杨某为了警方逃避查处,继而在酒后(经鉴定酒精含量为99.94mg/100ml)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将辅警吕某拖行400米。杨某到案后,检方以妨碍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来源:源点新闻深度)

  根据最高检《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构成妨碍公务罪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处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则是有期徒刑。)

  据此,宝塔区法院认为杨某已赔偿警车修理费6000元,与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故作出以下判决:

  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杨某一年二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但对于判决书上提到的“已达成调解协议”这一说法,吕某家属提出质疑,并声称杨某从未对吕某做出赔偿,更没有出具过任何谅解书。事后,记者向吕某单位求证,吕某工作单位也表示从没有出具过谅解书。随后,法院给出的答复则称是“笔误,已重新出文修正错误!”

  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有无谅解是量刑时考虑是否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这都可以“笔误”?。而且这个结果,对于一个屡教不改,第三次酒后驾驶的顽固分子来说,或许有可能会变成纵容其继续酒后驾驶的可能。

  酒后无证驾驶是犯罪行为,对于屡教不改的,必须予以从重处罚,而且杨某为了逃避查处,不顾国家委托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吕某的人身安全,驾车将其拖行400米,且在过程中两次意图通过急刹的方式将吕某甩开。其主观意识极其恶劣,应当予以严惩。

  如吕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建议吕某可通过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申诉。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杨某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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